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本部須適用於每一租賃(在本部中,凡出現租賃一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均包括分租租賃在內),不論租賃是以口頭或書面達成,亦不論租賃有何條文(包括其意是特別地將該租賃豁除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條文在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本部須適用於每一租賃(在本部中,凡出現租賃一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均包括分租租賃在內),不論租賃是以口頭或書面達成,亦不論租賃有何條文(包括其意是特別地將該租賃豁除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條文在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