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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受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級別的公職人員,獲得署長為此以書面授權,即可行使第(4)款賦予署長的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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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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