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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人如因根據第(4)款作出的裁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該項裁定的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就該項裁定提出上訴,而審裁處可對上訴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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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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