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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3條

將租賃豁除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

第123條

(1)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可作出命令豁除任何一類租賃或處所,或任何租賃或處所,使其不再屬本部適用範圍或使其不再屬本部任何條文的適用範圍。 (3)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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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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