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處可就爭議作出裁決
第127A條
審裁處應業主、租客或分租客的申請,可 —— (a) 受理及裁定業主與租客、租客與分租客,或各者之間因本部而引起的爭議或歧見,包括與處所的應繳租金或管有權有關的爭議; (b) (c) 對關於本部適用的處所的租金支付或中間收益支付而提出的申請,連同任何其他申請,一併受理及作出裁定, 並在符合第127B條的規定下,就有關的申請作出審裁處認為適當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7A條
審裁處可就爭議作出裁決
審裁處應業主、租客或分租客的申請,可 —— (a) 受理及裁定業主與租客、租客與分租客,或各者之間因本部而引起的爭議或歧見,包括與處所的應繳租金或管有權有關的爭議; (b) (c) 對關於本部適用的處所的租金支付或中間收益支付而提出的申請,連同任何其他申請,一併受理及作出裁定, 並在符合第127B條的規定下,就有關的申請作出審裁處認為適當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