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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8條

釋義

第128條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分間單位 (subdivided unit)具有第120AA(1)條所給予的涵義; 手令 (warrant)指根據第131條發出的手令; 代理人 (agent)包括通常受業主僱用,負責其財產的管理、處所的出租或收租的人,或獲業主以親自簽署的書面特別授權就某一事項而行事的人; 房屋 (house)包括茅棚或其他構築物; 處所 (premises)指土地(包括租賃土地)、房屋及其他有體可繼承產; 規管租賃 (regulated tenancy)具有第120AA(1)條所給予的涵義; 業主 (landlord)具有第120AA(1)條所給予的涵義; 署長 (Commissioner)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擁有人 (owner)指有權獲得處所的即時復歸權的人;如屬第132條所述情況,則指有權獲得處所的管有的人。如財產是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的,則指有權獲得該復歸權或管有的其中任何一人; 應課差餉租值 (rateable value) —— (a) 如處所屬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4條正生效的差餉估價冊內所包括的物業單位的情況,該估價冊內所顯示的應課差餉租值;或 (b) 如屬其他情況,指根據第128A條所核證的應課差餉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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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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