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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0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0條

原訴傳票的送達

第130條

根據第129條發出的原訴傳票,可面交送達被告人,或留下給當時在被告人的居所內並表面上是居於該處的人︰ 但如不能找到被告人,而又不知被告人居所,或未能進入其居所以送達原訴傳票,則將原訴傳票貼在處所的顯眼地方,須當作已將傳票妥為送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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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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