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100,000而遭非法據用或圍佔的土地
第132條
任何人如非法據用或圍佔他人的土地,該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於任何要求根據本條提出時不超過$100,000,而在有要求提出後,該人拒絕或忽略遷出或拒絕或忽略交回對該土地或其部分的管有予土地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則該擁有人或代理人可根據本部收回對該土地或其部分的管有,猶如該據用或圍佔土地的佔用人,是根據本部可予收回管有的處所的租客,而該租客的租期或權益亦已終結一樣。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2條
收回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100,000而遭非法據用或圍佔的土地
任何人如非法據用或圍佔他人的土地,該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於任何要求根據本條提出時不超過$100,000,而在有要求提出後,該人拒絕或忽略遷出或拒絕或忽略交回對該土地或其部分的管有予土地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則該擁有人或代理人可根據本部收回對該土地或其部分的管有,猶如該據用或圍佔土地的佔用人,是根據本部可予收回管有的處所的租客,而該租客的租期或權益亦已終結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