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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5條

根據本部行事的區域法院及執達主任的保障

第135條

即使自行申請或由他人代為申請而獲授予手令的人對處所的管有並無合法權利,發出手令的區域法院或執行手令的執達主任亦不須因發出手令或執行手令而被提起訴訟或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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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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