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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6條

追討執達主任的開支

第136條

執達主任因執行手令而引致的費用,可向原訴人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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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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