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1983年修訂條例第15(b)(vi)條,就其在第53(2)條內增補的(h)段而言,適用於租客在1983年6月10日前已分租的情況,一如其適用於租客在1983年6月10日當日或之後才分租的情況。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1983年修訂條例第15(b)(vi)條,就其在第53(2)條內增補的(h)段而言,適用於租客在1983年6月10日前已分租的情況,一如其適用於租客在1983年6月10日當日或之後才分租的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