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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1983年修訂條例第33及35條,對於在1983年6月10日在土地審裁處待決的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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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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