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1983年修訂條例第37條 —— (a) 不適用於土地審裁處已於1983年6月10日之前作出決定的個案;及 (b) 除(a)段另有規定外,適用於1983年6月10日當日或之後所作或所繼續用作的任何用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雜項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