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1983年修訂條例第37條 —— (a) 不適用於土地審裁處已於1983年6月10日之前作出決定的個案;及 (b) 除(a)段另有規定外,適用於1983年6月10日當日或之後所作或所繼續用作的任何用途。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條
1983年修訂條例第37條 —— (a) 不適用於土地審裁處已於1983年6月10日之前作出決定的個案;及 (b) 除(a)段另有規定外,適用於1983年6月10日當日或之後所作或所繼續用作的任何用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