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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1984年修訂條例第7、9、10、18及28條,適用於1984年7月1日之前簽立的文件(根據已修訂的第55條發出的通知書除外),一如適用於在該日或之後簽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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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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