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5)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第141條
(1) 《1985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5)(1985年第32號)(1985年修訂條例)第2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10(1A)條送達的通知書。 (2) 1985年修訂條例第3(a)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18(2)(c)條而提交的協議。 (3) 1985年修訂條例第4(b)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28(2)條而呈交一份文本的擬訂立協議。 (4) 1985年修訂條例第9條,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51(4B)(b)條而繳交的費用,一如其適用於在該日或之後繳交的費用。 (5) 1985年修訂條例第11(b)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52A(2)(b)條而提交的任何協議。 (6) 1985年修訂條例第13、20、21(b)及26條,對於在1985年7月1日待決的法律程序,具有效力,一如對在該日或之後開始進行的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7) 1985年修訂條例第14(b)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55(1)條提交的通知書。 (8) 1985年修訂條例第15條,不適用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1985年12月19日前接獲的根據第57條提出的申請。 (9) 1985年修訂條例第17條,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產生的分租租賃,一如其適用於在該日或之後產生的分租租賃。 (10) 1985年修訂條例第19(a)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116(4)條而呈交批署的租賃。 (11) 1985年修訂條例第25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之前繳交的費用,或因該日之前發生的事情而應於該日或該日之後繳交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