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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1985年修訂條例第4(b)條,不適用於在1985年7月1日前根據第28(2)條而呈交一份文本的擬訂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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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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