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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1985年修訂條例第13、20、21(b)及26條,對於在1985年7月1日待決的法律程序,具有效力,一如對在該日或之後開始進行的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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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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