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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4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42條

《1986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6)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第142條

(1) 《1986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6)(1986年第37號)(1986年修訂條例)第2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根據第10(1A)條送達的通知書。 (2) 1986年修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署長在1986年12月19日前接獲的根據第57條提出的申請。 (3) 1986年修訂條例第6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根據第101條提出的手令申請。 (4) 1986年修訂條例第9、10及11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由或代擁有人根據第129條提出的申請。 (5) 1986年修訂條例第12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由或代擁有人根據第132條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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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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