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6)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第142條
(1) 《1986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6)(1986年第37號)(1986年修訂條例)第2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根據第10(1A)條送達的通知書。 (2) 1986年修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署長在1986年12月19日前接獲的根據第57條提出的申請。 (3) 1986年修訂條例第6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根據第101條提出的手令申請。 (4) 1986年修訂條例第9、10及11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由或代擁有人根據第129條提出的申請。 (5) 1986年修訂條例第12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由或代擁有人根據第132條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