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1986年修訂條例第9、10及11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由或代擁有人根據第129條提出的申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1986年修訂條例第9、10及11條,不適用於在1986年8月1日前由或代擁有人根據第129條提出的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