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均可向署長申請在第II部期滿失效前有效的第50(10)或53A(4)(d)條所指的證明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均可向署長申請在第II部期滿失效前有效的第50(10)或53A(4)(d)條所指的證明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