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 (a) 以向署長送交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書的方式提出;及 (b) 附有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 (a) 以向署長送交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書的方式提出;及 (b) 附有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