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第119條適用於在《200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2002年第32號)第12條生效日期*之前根據第119條發出的通知書,猶如該條例第12條從未生效一樣。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119條適用於在《200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2002年第32號)第12條生效日期*之前根據第119條發出的通知書,猶如該條例第12條從未生效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