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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119A條適用於在《200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2002年第32號)第13條生效日期*之前按照第119A條要求給予新租賃的要求,猶如該條例第13條從未生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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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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