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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第8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除本條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條適用於本條例任何一部的期滿失效(包括該部中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文的期滿失效),一如其適用於整條條例或條例部分的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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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