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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表格1[第82條]申請財物扣押令的誓章 香港 區域法院 原告人A.B. 被告人C.D. 本人A.B.為 的居民,謹此宣誓︰C.D.地址為 ,現確欠下 數額$ ,為位於 的房屋及處所由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即共 個月(以每月租金額 計算)的欠租。 (簽署)A.B. 此項宣誓於19 年 月 日在 及在本人 面前作出。 (簽署)表格2[第83條]財物扣押令 香港 區域法院 致︰法院執達主任E.F. 按照《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II部的條文,我現命令你扣押C.D.位於 的處所內的實產,以追索截至19 年 月 日為止到期而欠下A.B.的 個月租金,合計$ 。 你在根據本手令扣押財物前,須先索取本令所批署的款項。 19 年 月 日。 [公印] (簽署)表格3[第89條]根據第89條發出的通知書 香港 區域法院 致:C.D. 現通知如下︰我今天已檢取隨本通知書附上的清單及估價單內所載的實產,以追索你/你們截至19 年 月 日為止到期而欠下A.B.的 個月租金,合計$ ,除非你/你們於本通知書發出後5天內繳付該欠款及繳付扣押財物的費用,或向法院取得相反的命令,否則依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II部的條文,所扣押的實產將於19 年 月 日出售。 19 年 月 日。 (簽署) 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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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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