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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釋義

第1條

(1) 在本附表中 —— 租賃協議 (tenancy agreement)指就規管租賃達成的書面租賃或書面租賃協議(包括業主及租客就次期租賃簽署的表格AR1),並包括(如適用的話)其對應本; 處所 (premises)指屬規管租賃的標的之分間單位。 (2) 在本附表中以下詞句的涵義,與第120AA條中該等詞句的涵義相同 —— 分間單位;次期租賃;表格AR1;租客;租期;規管租賃;單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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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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