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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將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第3條

業主在收到經租客簽署的屬規管租賃的租賃協議後,須 —— (a) 安排將該租賃協議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及 (b) 在30日內,將經雙方簽署並加蓋印花的該租賃協議對應本,交回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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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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