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租客沒有遵從第(2)款的規定,則業主可藉給予租客不少於15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有關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租賃協議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