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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業主須(在適用的情況下)保養和維修以下各項 —— (a) 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 (b) 處所的窗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租期內業主的義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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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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