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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條

煩擾、不便或騷擾

第10條

(1) 租客不得在處所作出會對業主或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的事情,或准許或容受他人在處所作出上述事情。 (2) 就第(1)款而言,如租客經常在租金到期繳付時不予繳付,則租客可視為對業主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租期內租客的義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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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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