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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條

業主重收處所

第12條

(1) 租客如有以下情況,業主可重收處所(或藉整體的名義重收處所的任何部分) —— (a) 違反本附表第7條及沒有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繳付租金(但如租客根據第120AAZ(3)(a)條或本附表第4(1)條正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則屬例外);或 (b) 違反本附表第8、9、10或11條。 (2) 當業主根據第(1)款重收處所時,處所的租賃即時終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租期內租客的義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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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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