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例中 —— 人身傷害 (personal injury)包括疾病及任何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傷; 告示 (notice)包括以書面或並非以書面發出的公告,亦包括任何其他通知或稱為通知者; 貨品 (goods)的意思,與《售賣貨品條例》(第26章)所界定的相同; 疏忽 (negligence)指不履行 —— (a) 合約上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所引致的法律義務,即在履行該合約時需要合理程度的謹慎或須運用合理水平的技術的法律義務; (b) 需要合理程度的謹慎或須運用合理水平的技術的普通法責任(並不包括更為嚴格的責任); (c) 《佔用人責任條例》(第314章)所施加的一般謹慎責任; 業務 (business)包括專業,亦包括公共機構、公共主管當局、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同類團體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