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同意將目前或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書面協議,不得根據本條例當作是卸除或局限法律責任的協議。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2條
凡同意將目前或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書面協議,不得根據本條例當作是卸除或局限法律責任的協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