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對上述的立約一方,另一方不能藉合約條款而 —— (a) 在自己違反合約時,卸除或局限與違約有關的法律責任;或 (b) 聲稱有權 —— (i) 在履行合約時,所履行的與理當期望他會履行的有頗大的分別;或 (ii) 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 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2條
對上述的立約一方,另一方不能藉合約條款而 —— (a) 在自己違反合約時,卸除或局限與違約有關的法律責任;或 (b) 聲稱有權 —— (i) 在履行合約時,所履行的與理當期望他會履行的有頗大的分別;或 (ii) 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 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