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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2條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2條

貨品移轉所根據的雜類合約

第12條

(1) 如貨品的管有權或所有權根據或依據合約移轉,而該合約不受售賣貨品的法律管限,則第(2)至(4)款適用於法庭或仲裁人須給予該等卸除或局限法律責任的合約條款的效力方面(如有效的話),上述法律責任指因不履行該合約本質在法律上所隱含的法律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2)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貨品是否與說明或樣本相符、是否適合作某種用途或貨品的品質方面的法律責任,均不能藉上述合約條款而予以卸除或局限。 (3) 凡對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該法律責任可以藉上述合約條款予以卸除或局限,但祇以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為限。 (4) 如法律責任是關於 —— (a) 移轉貨品所有權或給予貨品管有權的權利;或 (b) 向依據合約取得貨品的人給予擔保使能管有貨品而不受干擾, 則不能藉上述合約條款予以卸除或局限,但在該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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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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