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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4條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法律責任是關於 —— (a) 移轉貨品所有權或給予貨品管有權的權利;或 (b) 向依據合約取得貨品的人給予擔保使能管有貨品而不受干擾, 則不能藉上述合約條款予以卸除或局限,但在該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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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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