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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5條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5條

仲裁協議

第15條

(1)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任何同意將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協議,一概不得執行,除非有以下情形,則屬例外 —— (a) 在所要處理的分歧出現後獲得他的書面同意;或 (b) 他本人曾依據協議採用仲裁方法處理任何分歧。 (2) 第(1)款不影響 —— (a) (b) 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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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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