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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2條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條例不適用於以下的人 —— (a) 受僱為船舶工作人員或飛機空勤人員的人; (b) (c) 為就業而移居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而所移居的地方將准許其永久留在該地方者; (d) 並非主要執行體力勞動工作的人,而其工資超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憲報公告所訂的款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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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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