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死者屬以下情況,否則不得根據本條例批給撫恤金 —— (a) 死者已有資格獲批給 —— (i) 《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或年積金(《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1)(ii)或(iii)條所指的額外退休金除外);或 (ii)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該兩條例中任何一條的第15(1)條所指的額外退休金除外), 不論該退休金或年積金是否實際上已予支付; (b) 假若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最短服務期的規定不適用於死者,則他本應會有資格獲批給 —— (i) 《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或年積金;或 (ii)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或 (c) 死者於去世時仍為公職人員,而假若 —— (i) 他於當時因健康理由而退休;及 (ii) (iii) 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最短服務期的規定不適用於他, 則他本應會有資格獲批給《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或年積金、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視屬何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