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在死者有多於一段連續供款服務期的個案中,如有多於一筆撫恤金根據本條例批給,則根據本條例就每段上述服務期而應支付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假若該名死者有一段連續供款服務期相等於上述各段供款服務期的總和,並採用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以款額較大者為準)計算其撫恤金而得出的應支付撫恤金額。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凡在死者有多於一段連續供款服務期的個案中,如有多於一筆撫恤金根據本條例批給,則根據本條例就每段上述服務期而應支付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假若該名死者有一段連續供款服務期相等於上述各段供款服務期的總和,並採用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以款額較大者為準)計算其撫恤金而得出的應支付撫恤金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