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存配偶或子女破產
第12條
如任何獲批給尚存配偶撫恤金或子女撫恤金的人,由香港或其他地方具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破產或宣布無力償債,則該筆撫恤金或該人所佔的其中份額(視屬何情況而定)須自該項判決或宣布的作出日期起停付: 但如有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根據本條停付,則委員會可在該尚存配偶的餘下有生之年或在該子女的餘下受養期內,或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一段或多於一段連續或不連續的較短期間內,不時授權支付一筆津貼給該尚存配偶或子女,數額以不超過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的數額為限,或可授權將該筆津貼運用於贍養和供養該尚存配偶或子女,而方式及時間則按委員會認為適當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