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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13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13條

供款數額及支付方式

第13條

(1) 本條例所指的供款 —— (a) 在符合本條及第28(3A)條的規定下,如供款人根據第(3)款及第28(3A)(b)條選擇供款為薪酬的4%,則為薪酬的4%,否則須為薪酬的3%,如屬在指定日期或之後根據本條例開始作出供款的新供款人,則為3.5%,而薪酬是指供款人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假若他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而擔任某個設定職位則本應會是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但 ——(i)如任何供款人須根據本條例就他已根據現有條例作出供款的任何期間作出供款,而根據第26條現有條例停止對該段期間適用,則他根據現有條例所作出的供款,須用以抵銷他根據本條例須作出的供款,而差額則須按照本條例作為欠款支付,盈餘則須無息退還;(ii)如本條例憑藉任何供款人根據第3(1)(a)(ii)條所作出選擇而適用於他,則該供款人就其結婚前任何期間所作出的供款,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3%,而不論他選擇何種供款率; (b) 須就任何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而支付,或就假若他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而擔任某個設定職位則本應會是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薪酬而支付,而該人員如屬 —— (i) 第3(1)(a)或3(1)(c)(i)條對他適用者,須自他根據該條所作選擇生效的日期起支付; (ii) 第3(1)(b)條對他適用者,須自本條例根據第3(2)(b)條對他適用的日期起支付; (iii) 已轉任其他公職而其後重新在政府的公職服務的人員,須自他重新在政府服務的日期起支付; (iv) 第3(1)(c)(ii)條對他適用者,須自下列日期起支付 —— (A) 他根據該條所作選擇生效的日期;或 (B) 他受聘以公職人員身分在政府服務或由其他公職轉任而以公職人員身分在政府服務的日期, 視乎他選擇何者而定; (v) 第3(1)(d)條對他適用者,須自他根據該條第(iii)節所作選擇生效的日期起支付; (vi) 第3(1)(e)條對他適用者,須自他根據第3A(3)條所作選擇生效的日期起支付;或 (vii) 第3(1)(f)條對他適用者,須自他根據第3A(4)條所作選擇生效的日期起支付; (ba) (c) 無須就任何無薪服務期而支付,但如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1(c)條、《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21(1)(e)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20(1)(e)條,該段服務期是計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則須支付供款,猶如該人員已收取假若他在該段期間支薪則本應會收取的薪酬一樣; (d) 須一直支付,直至 —— (i) 供款人停止以公職人員身分在政府服務為止;或 (ii) 供款人根據第3A條所作停止作出供款的選擇生效為止;或 (iii) 供款服務期的總期間(凡有多於一段供款服務期,則該等供款服務期的總和)為400個完整月份為止; (e) 須以下列方式支付 —— (i) 藉著從有關人員的薪金中作出扣除而支付,但本條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ii) 如屬不論如何產生的欠款,則以整筆付款或以庫務署署長可接受的多於一筆付款支付,或按月作出扣除(該等扣除是根據第(i)節作出按月扣除的現行付款以外再作的扣除),或如有關人員並無收取薪金,則按月作出付款,而按月扣除或按月付款的比率須以庫務署署長不時認為合宜者而定,或以整筆付款連同上述扣除或付款的方式支付:但如沒有該人員的同意,則上述扣除或付款的比率不得超過其每月薪金的5%,或超過假若他支薪則本應會收取的每月基本薪金的5%,視屬何情況而定; (iii) 如任何人員在付清其正在根據第(ii)節支付的任何供款欠款前,開始放無薪假期,則支付的比率及時間,須猶如他沒有放該假期一樣,直至該欠款付清為止; (iv) 如屬任何已故供款人所欠的供款,則可採用下列任何方式或組合支付,即由其遺產代理人從其遺產中以整筆付款支付,或由其遺產應得的任何酬金或其他款項中扣除,或由遺孀撫恤金或子女撫恤金中扣除或扣留不發,按庫務署署長認為適當者而定。 (2) 為施行第(1)(a)款,任何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本應會是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為如下所述 —— (a) 如本條例憑藉任何人員根據第3(1)(a)(ii)、3(1)(c)(ii)或3(1)(d)(iii)(B)條所作選擇而適用於他,則就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的任何期間而言,須為他在結婚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b) 就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1(c)條、《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21(1)(e)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20(1)(e)條計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無薪假期而言,須為假若他沒有放假則本應會享有的該等薪酬; (ba) 如任何人員已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8(1)及(3)條作出選擇,則就其任何服務期而言,須按照《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予以確定; (bb) 如任何人員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9(2)及(7)條提出的申請獲得批准,則就其任何服務期而言,須按照《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予以確定; (c) 就擔任非設定職位的任何服務期或以合約方式擔任設定職位的任何服務期而言(如該服務期是在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須為他受聘以公職人員身分在政府服務的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d) 如屬根據第24(d)條作出選擇的女性人員,則就本條例首次適用於她的日期前的任何服務期而言,須為她在該日期所享有該等薪酬; (da) 如屬下列人員 —— (i) 擔任設定職位的女性人員; (ii) 屬於第一標準薪級表的人員; (iii) 擔任高級技工或技工職位的人員;及 (iv) 符合以下情況的人員 —— (A) 擔任警員、消防員、救護員、二級懲敎助理及關員; (B) 在1978年1月1日前受聘;及 (C) 在指定日期並非供款人, 則就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的任何期間而言,須為他在指定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或如他所作本條例適用於他的選擇在他結婚日期生效,則須為其在結婚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db) 如本條例憑藉任何人員根據第3A(3)或(4)條所作選擇而適用於他,則就本條例適用於他的日期前的任何期間而言,須為他在其選擇生效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e) 就任何其他期間而言,須為他不時享有的該等薪酬。 (3) 任何現有供款人可於他選擇本條例對他適用的同時,或如他不作如此選擇則在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選擇按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4%供款率作出供款;而除非本條例憑藉供款人根據第3(1)(a)條所作選擇而適用於他,否則在他選擇該供款率前的期間內,供款可按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3%供款率予以扣除,而如他藉選擇4%供款率而成為有法律責任按該供款率就該段期間作出供款,則差額可按庫務署署長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追討。 (4) 如本條例憑藉任何人員根據第3(1)(a)(ii)條所作選擇而適用於他,或任何人員已根據第3(2)(b)(ii)條作出選擇,而因該項選擇而就第(2)(a)或(c)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明的期間所產生並到期的供款欠款如是以分期方式支付的,則該人員須就該供款欠款支付一筆附加額,作為欠款的補償,該附加額須按照行政長官委任的精算師為該目的而釐定的公式計算,而即使本條例有任何相反規定,如在該人員付清因該項選擇而產生的所有供款欠款前去世或以健康理由退休,則就本條例(第14條除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該等欠款及附加額須當作已於該人員去世或退休日期付清。 (5) 凡任何供款人或其他人須支付任何供款,而該筆供款須於其後退還給他,則庫務署署長可藉給予該供款人或該人的書面通知,將須予支付的供款抵銷須予退還的供款,而經如此抵銷的供款須當作已妥為支付以及已妥為連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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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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