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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a)款,任何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本應會是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為如下所述 —— (a) 如本條例憑藉任何人員根據第3(1)(a)(ii)、3(1)(c)(ii)或3(1)(d)(iii)(B)條所作選擇而適用於他,則就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的任何期間而言,須為他在結婚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b) 就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21(c)條、《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21(1)(e)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20(1)(e)條計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無薪假期而言,須為假若他沒有放假則本應會享有的該等薪酬; (ba) 如任何人員已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8(1)及(3)條作出選擇,則就其任何服務期而言,須按照《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予以確定; (bb) 如任何人員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9(2)及(7)條提出的申請獲得批准,則就其任何服務期而言,須按照《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予以確定; (c) 就擔任非設定職位的任何服務期或以合約方式擔任設定職位的任何服務期而言(如該服務期是在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須為他受聘以公職人員身分在政府服務的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d) 如屬根據第24(d)條作出選擇的女性人員,則就本條例首次適用於她的日期前的任何服務期而言,須為她在該日期所享有該等薪酬; (da) 如屬下列人員 —— (i) 擔任設定職位的女性人員; (ii) 屬於第一標準薪級表的人員; (iii) 擔任高級技工或技工職位的人員;及 (iv) 符合以下情況的人員 —— (A) 擔任警員、消防員、救護員、二級懲敎助理及關員; (B) 在1978年1月1日前受聘;及 (C) 在指定日期並非供款人, 則就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的任何期間而言,須為他在指定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或如他所作本條例適用於他的選擇在他結婚日期生效,則須為其在結婚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db) 如本條例憑藉任何人員根據第3A(3)或(4)條所作選擇而適用於他,則就本條例適用於他的日期前的任何期間而言,須為他在其選擇生效日期所享有的該等薪酬; (e) 就任何其他期間而言,須為他不時享有的該等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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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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