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供款人在並非去世的情況下停止為公職人員,而在該情況下 —— (a) 他沒有資格獲批給《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或年積金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及 (b) 假若他在第6(1)(b)或(c)條所描述的情況下離開服務則他本應不會有資格領取退休金或年積金, 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他。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供款人在並非去世的情況下停止為公職人員,而在該情況下 —— (a) 他沒有資格獲批給《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或年積金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及 (b) 假若他在第6(1)(b)或(c)條所描述的情況下離開服務則他本應不會有資格領取退休金或年積金, 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