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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任何供款人在某情況下停止為公職人員,而在該情況下 —— (i) 他只有資格領取《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5條所指的酬金,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36條所指的短期服務酬金;或 (ii) 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或年積金(但《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1)(ii)或(iii)條所指的額外退休金除外)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但該兩條條例中任何一條的第15(1)條所指的額外退休金除外);或 (iii) 供款人轉任其他公職, (a) 如他從未結婚,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他; (b) 如他就某期間作出供款,而在該整段期間他並無配偶,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他,但他得保留根據本條例可供其子女享有的權利; (c) 如他就某期間作出供款,而在該期間內任何時間他有一名配偶,但在他停止為公職人員時並無配偶,則其部分供款須退還給他,由最後一筆供款開始退還,以確保他已支付但不獲退還的供款所關乎的期間並不超越他有配偶的最後日期,而他得保留根據本條例可供其子女享有的權利; (d) 如(a)、(b)及(c)段不適用於他,而他只有資格領取《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5條所指的酬金,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36條所指的短期服務酬金,則除非他以健康理由從公職服務退休,否則他可在停止為公職人員起計3個月內,選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他。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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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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