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任何屬現有供款人的女性人員由於再婚而停止為供款人,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她,而可供其子女享有的權利則得予保留,而為計算因其供款而產生的任何子女撫恤金,她須當作已於其再婚日期退休。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5條
凡任何屬現有供款人的女性人員由於再婚而停止為供款人,則其全部供款須退還給她,而可供其子女享有的權利則得予保留,而為計算因其供款而產生的任何子女撫恤金,她須當作已於其再婚日期退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