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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6A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6A條

第6A條

凡根據第(3A)或(3B)款退還任何供款,須以下列方式退還 —— (a) 如屬在指定日期前所作供款,須連同所退還供款的總款額以年息1 1/2%計算的附加額退還,而附加額須自該等供款中首筆供款支付日期起計,直至該等供款退還日期為止; (b) 如屬在指定日期或其後所作供款,則須無息亦無任何附加額而退還, 而在計算上述附加額的款額時,只須顧及完整月份,而無須顧及不完整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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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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