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每名供款人 —— (a) 如於緊接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前並非現有條例所指的供款人,而他是已婚或屬鰥夫並有未滿23歲的子女,則須於上述日期起計3個月內,將他的結婚日期及子女的出生日期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 (b) 如結婚,須於結婚起計3個月內,將結婚之事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 (c) 須於有關事件發生起計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 —— (i) 他有任何子女出生; (ii) 他領養任何子女; (iii) 任何未滿23歲的女性子女結婚; (iv) 他的配偶去世以及他的任何未滿23歲的子女去世或由他人領養; (v) 他的婚姻被廢止或解除以及廢止或解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