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供款人的尚存配偶須於有關事件發生起計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 —— (a) 死者的去世日期; (b) 死者任何遺腹子女的出生日期; (c) 任何女性子女在其童年及接受全日制敎育期間內結婚的日期; (d) 任何子女在其童年及接受全日制敎育期間內去世、破產或無力償債的日期; (e) 他本人再婚、破產或無力償債的日期; (f) 任何子女在受養期內停止於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敎育的日期; (g) 任何收取本條例所指的撫恤金並由他人照顧的子女成為由他照顧的日期; (h) 死者任何子女由他人領養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