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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19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19條

就與本條例有關的問題作出的決定

第19條

如對於某人是否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或某人是否有權以供款人的尚存配偶或子女身分領取任何撫恤金,或某尚存配偶或子女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款額、或本條例某條文應給予何種涵義或解釋,產生任何問題,則委員會可將該問題呈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而如任何供款人或供款人的配偶或子女或聲稱屬上述身分的人提出要求,則須將該問題呈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而行政長官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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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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